【转】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校园控制 吸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珠海校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4-06-09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禁烟控烟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特制定《中山大学校园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4年5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禁烟控烟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特制定《中山大学校园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4年5月28日
中山大学校园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有关规定,为保护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减少烟草危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包括学校的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其他在我校学习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临时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控烟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控烟禁烟工作,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总务处。
控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控烟工作负责。
第五条 学校组建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对全校范围内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和巡查。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要大力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控烟知识,使戒烟、禁烟思想深入人心,每个学生和老师都能深入了解烟草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动员更多的人加入到戒烟、禁烟的队伍中来。
第七条 教务处、人事处、校工会应做好教职员工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教职员工规范自身行为,在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远离烟草危害。
第八条 总务处负责食堂、浴室、水房、各教学楼和办公楼电梯间、楼道、卫生间的控烟工作,并指导各相关部门在禁烟区张贴禁烟标识和烟草危害的宣传品,在专设的室外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
第九条 各校区门诊部每年定期组织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控烟相关知识培训,为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
第十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地及施工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检查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修缮工程施工工地及施工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检查工作,要求施工单位规范本单位施工人员的日常行为,自觉遵守学校控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对不遵守学校控烟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生及外来人员进行监管与处罚。
第十二条 各学院、直属系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控烟工作。在新生入学教育、每学年开学教育中加入有关学校控烟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控烟工作。
第十四条 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规定。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学校各单位和各校区发放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
第三章 控烟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区域、学生生活区等均为校园公共场所,在该场所内禁止吸烟。下列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
(一)各校区行政办公楼、会议室、学术会议中心、接待室的室内区域;
(二)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各院系(单位)行政办公室、课室的室内区域;
(三)学生宿舍、室内运动场、教职工及学生饭堂的室内区域和楼道,以及交通车内;
(四)南北校区幼儿园、附属中小学校范围内区域;
(五)校园内提供后勤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公共区域;
(六)校园其他禁烟区。
校园除专设室外吸烟区外,均为禁烟区。所有师生员工及临时外来人员不得在禁烟区吸烟、不得持点燃的香烟及其他烟具在禁烟区内逗留、走动。
第十六条 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五)若有必要,须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六)配置烟灰缸(盒)并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
第十七条 禁烟区内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应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环境;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责令其离开禁烟区;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四章 控烟监督员与巡查员的组建和职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总务处、保卫处、校工会、学生处、校团委、研究生管理处以及学生会各指定一名代表组建控烟监督员队伍,控烟巡查员队伍由保卫处负责组建。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热心控烟工作;
(二)自觉遵守控烟管理办法;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控烟监督员、巡查员职责。
第二十条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的共同职责:
(一)积极宣传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吸烟有害健康、戒烟、禁烟的相关知识;
(二)劝阻、制止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行为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三)监督和排查校园内非法烟草制品和广告;
(四)其他维护校园内清洁无烟良好环境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控烟监督员要带头遵守控烟制度。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监督员应及时上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控烟巡查员负责巡查校园内控烟工作,对控烟监督员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督员不履行控烟监督工作的,向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巡查员应及时上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聘任期二年。聘任期内,每年需参加校医院组织的控烟知识培训活动,监督员和巡查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监督员、巡查员资格:
(一)未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认真履行控烟监督员、巡查员职责的;
(三)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控烟监督员、巡查员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控烟监督员、巡查员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均有对在校园内违反控烟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在学校各校区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纪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向该场所的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管理者,向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控烟工作,每年至少二次。并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控烟评比活动,开展无烟场所评选活动,对控烟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控烟工作不力,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将控烟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范围,与教职工评先评优挂钩,学生的各种评优与控烟工作挂钩。
第二十七条 开展无烟办公室评选活动,对于授予无烟办公室称号的,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控烟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